转让江西省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1000万含两家法人股
转让江西省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1500万含所有法人股
转让江西省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500万含法人股
转让江西省融资担保注册资本金2000万含法人股
融资担保是可以变更、每年只可以变更49%的股权
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概况表
公司名称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 江西省
注册资金 1000左右
注册时间 10年以内
股东结构 股东结构简单
经营许可证 有
许可证有效期 长期
转让股权比例
主体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无
诉讼情况(法院诉讼情况) 无
处罚情况(工商、税务、) 无
代持情况 无
股权质押 无
银行贷 款 无
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性 真实
行政处罚 无
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干净,账目齐全,随时对接,未经营过业务,尽调已完毕,
标的交易流程:
1.收购方确认标的基本信息,跟我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支付;
2.我司跟转让方沟通,转达收购方的需求,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定金;
3.收购方准备尽调清单,我司安排买卖双方见面,沟通具体的尽调,安排尽调;
4.尽调没有问题,支付第2笔款项,安排变更;
尽调标的有问题,沟通是否换另外的标的,否则按合同约定退还款项
5.变更完成,支付尾款
6.亮点:含法人股一起转让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